户籍业务公开指南示范

1. 您好!我原户籍在广东省肇庆市属城镇户口,现嫁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时村镇盛南村,我老公户口是农村户口,我现在想办理户口迁移,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证件,像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夫妻户口投靠吗?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你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夫妻户口投靠。请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在原籍地的无房证明到派出所直接办理。

2. 我的身份证4月份过期的一直没来得及回家办理我离家里也很远不知道可不可以让我家人代办一下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为防止骗领、冒领居民身份证,避免个人利益受到损失,原则上要求年满16周岁以上公民本人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为方便身在外地、不方便回家的群众换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部对委托补领二代证作了相关规定,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持过期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派出所在对公民的文字和相片(两年之内近期相片)信息进行核对后,予以办理。

3. 我是宿州市萧县马井镇村民我到派出所咨询给孩子上户口的问题他们回复说到村里开上户口申请然后交给村计生专干给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找到计生专干说必须上环才给办理我查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关于公民有自由选择避孕措施的权利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他们怎么能私自乱制定规定呢我如何办理。

回复内容:

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婴儿出生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你可以持相关证件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新生儿入户,不需要经过村计生专干。

4. 我身份证昨天丢了,今天上午去补办的,但是忘了对身份证进行挂失,请问需要去挂失么

回复内容:

你好。关于居民身份证挂失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2、公民不需要办理“挂失”,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3、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

4、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5. 本人大学就读于广州,户口迁至广州,现就职于宿州市桥区环保巷邮政局,因此户口在桥区派出所办理落户,落入邮政局集体户。由于公司需要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桥区派出所不予以办理此证明。本人周围朋友和同事也都是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的此证明,但是桥区派出所不予以办理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应该怎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呢?公司急着要这份证明,恳请及时予以回复,万分感谢您的回答!

回复内容:

你好。居民因办理相关事项需要,申请公安机关出具自己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常住户口地派出所书面申请。申请人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

派出所居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派出所所长或教导员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6. 我是应届毕业生,目前想把户口迁入昆山集体户口,需要准备三分证明,第一是未婚证明,第二是户籍证明,第三是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证明,可是派出所说现在不给办未参加国家禁止组织或活动的证明了,我想知道是什么原因

回复内容:根据省公安厅相关文件精神,公安派出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以开具《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书》,并不能开具《未参加国家禁止的活动证明》。

7. 尊敬的江局长:

您好,首先感谢您和相关部门的领导百忙之中查阅我的问题。

我是宿州市桥区大营镇人,父母于农历1983年10月初六结婚。作为长子,我在农历1984年12月25日(阳历1985年2月14日)出生,由于村人口普查工作的失误,加之当时派出所户籍审查不严,导致我的户口本换代时将出生日期误登记为1981年3月10日。2003年高考前夕,知晓可以申请变更回正确的出生日期后,我即向大营派出所反映该问题。后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大营派出所确认后盖章,因忙于高考,我便没有再跟进此事,当时公安机关知道这个错误事实后也未主动变更,导致我延用错误的身份证号码至今。

2013年3月11日,我按照《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和户籍民警的要求向大营派出所提供了更正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申请、老户口本、村委证明、小学毕业证(含出生日期)、中学就读证明、高中及以上学历证明和情况说明等原始材料。

2013年4月23日,因研究生录取在即,我通过宿州市“政民连线”咨询年龄变更进度,次日得到市公安局回复“申请材料有部分事实不清,存在疑问。近期,该材料将退回派出所补充调查。如有疑问,可以到辖区派出所咨询,也可以联系桥分局办证大厅,联系电话:3025719转3155。”随后,市公安局回复了6条事实不清的疑问点。

2013年5月10日前后,派出所两名民警前往我家村庄进行走访调查,针对材料中的相关疑问进行了解和确认。

2013年6月7日,我再次通过“政民连线”咨询年龄变更进度,得到市公安回复“材料中有年龄矛盾之处,需退回派出所核实事实再报审批”。

2013年7月3日,我按照派出所要求,又提供了父母结婚证明材料和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至今,我只能苦苦等待8月的到来…………

以上是我申请户籍年龄变更的整个时间纬度。以下我将汇报所谓的疑问和矛盾之处:

提交材料中,老户口本上我的出生登记日期为1983年12月25日;小学毕业证上出生

日期为1984年12月;申请更正日期为1985年2月14日。这三个日期表面上看相互矛盾。实际上,提交材料中,一起提交的还有几分情况说明对这几个日期加以解释。 

第一,90年的老户口本为手写登记,我本是性别为“男”,竟然登记为“女”又改为“男”,可见当时手写不规范,笔误频发,这样一来,实际1984年12月25日误登记为1983年12月25日便不足为奇。加上对我家邻居、本村村民以及接生婆的调查了解,可以确认我的出生日期为1984年12月25日,同时说明现在户口登记日期1981年3月10日是错误的,应予更正;

第二,小学毕业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84年12月,1996年6月小学毕业,7岁上学,符合那时读书的年龄要求,而且各个读书阶段的年龄衔接有序,完全相符。

第三,我的父母结婚日期为1983年10月初六,次年12月生下我符合生养规律;弟弟老户口本登记日期为1985年11月28日,此为真实日期,与我的出生日期相隔11个月,这符合常规也无不妥。

以上三点可以说明,我的出生日期为1984年12月25日,无论是生养规律还是登记材料,以及相应的调查了解都可予以证明。

由于申请更正年龄时,我了解到现在登记的出生日期都为阳历(即公历),我便将农历的1984年12月25日换算为阳历的1985年2月14日,如此造成了表面上所谓的年龄矛盾。两个日期实为同一天。若公安机关必须保持与历史材料的一致性,本人同意将出生日期更正为1984年12月25日。

综上所述,相应申请和材料补充以及事实的调查走访已经进行了4个月,至今尚未审批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以及《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人恳请相关的部门领导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予以审批为盼。

恳请江局长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和督办,不胜感激。

走群众路线,我们必然无限爱戴。

回复内容:

你好。按照省厅、市局户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公民的出生日期、姓名、民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责任、劳动、保险、公民身份号码等,关系重大,且历年人口普查均予核对,信息已上报公安部人口数据库,因此,原则上不予变更。对于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责成派出所核对,因你所要求更改的年龄存在事实不清及疑问之处,我们已要求大营派出所进行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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