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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486002427/201712-94078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7-11-14
发布机构: 宿州市公共资源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7-11-1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号: 词:

《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发布日期:2017-11-14   保护视力色: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1、市住建委反馈“第六条:实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文(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中的规定不一致”。已更改,详见文件。

2、市住建委反馈“第八条招标人、项目法人的主要责任第二款中: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此条款与住建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等文件条文不符”。已更改,详见文件。

3、“第十三条内容,市住建委认为其内容仅是建筑市场监管内容的一小部分。为了全面执行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委将把检查中发现的各方主体责任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报送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未作修改,原因如下:本办法定期、不定期抽查和综合检查为各单位联合检查小组检查,不包含市住建委日常性检查。市住建委可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各方主体责任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报送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并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批示。

4、市审计局反馈的第七条、第十五条已做修改。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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