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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486002427/201712-54622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7-11-14
发布机构: 宿州市公共资源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7-11-1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关于再次征求?《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号: 词:

关于再次征求?《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7-11-14   保护视力色: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再次征求《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按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市公管局牵头起草了《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10月13日征求意见,修改后再次征求你们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7年 11月21日下班前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有无意见均需反馈)至市公管委办公室。

联系人:赵潺潺          电话:0557-3030509    

 真:0557-3033905    邮箱:ggjbgs3030509@163.com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7年11月14日                    

 

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促进相关责任主体强化标后监管、诚信履约,严格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有效防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标后合同履约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标后监督管理实行行业管理、综合监、联合执法、问效追责四位一体的标后监管协调机制,形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两场联动、诚信联建体制。

第五条 标后监督管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监察、效能、财政(国资)、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公安、检察、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设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标后监管方面决策,落实标后监管任务;

(二)加强工作协调,组织开展标后监管监督检查、工作调研;

(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

(四)办理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并向市公管委报告标后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国资)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的合同履约、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以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实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中标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不得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如需变更,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按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施工期间,变更前的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及施工管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变更后的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须达到被更换人员的资质及业绩。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严格按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对于确需变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是标后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招标人、项目法人的主要责任为:

(一)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支付合同价款等;

(二)按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施工人员、材料、设备投入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是否按约定进场施工;工期是否按约定执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情况;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的情况;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按规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收取违约金、暂停或终止合同等。

(四)按规定将中标人的履约情况上报到各行业主管部门、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

招标人、项目法人在每月10日前将中标人上月的履约情况分别报送到行业主管部门、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重点加强对中标人投标承诺组织施工人员到岗履职、变更情况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标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综合检查等形式,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符合合同约定。

 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行业交易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至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至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水利部门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至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

)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整理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至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工程变更追加资金等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拨款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办的案件进行处理

(八)检察机关负责对各类项目涉及到的职务犯罪等相关案件进行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一致等进行监督管理

)效能办负责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及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十一)监察机关负责对标后监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问责。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有问题隐瞒不报、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 定期抽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1次,抽查每次不少于4个项目,由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联合效能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由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视情况牵头组织进行。

第十 综合检查为每半年开展1次(6月和12月),由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联合各单位组成检查小组,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 标后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或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三)违法转包、分包的;

)签订虚假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项目管理班子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人员变更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低于中标条件的;

)不按规定进行预(决)算、低中高结的;

)对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的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不认真负责,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第十 定期、不定期抽查和综合检查发现的标后违法违规案件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批示相关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 在标后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要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应当移送财政部门处理

(二)发现不按规定进行预(决)算、低中高结的,应当将案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给予资质或营业执照方面处理的,应当移送住房城乡建设等有权管辖的机关处理

(五)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规定进场交易、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及关键人员不在岗在位的情况,应当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六)对于招标人、项目法人报告合同履约情况或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移送效能办处理

(七)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对于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玩忽职守等情况,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实施标后案件移送工作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案件证据材料;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要求受理部门或机关办理回执事宜。

第十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标后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理。

第十 建立信息反馈和共享制度。在标后监督管理和受理举报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招标人、项目法人将中标人履约情况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情况反馈到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要及时落实、反馈。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要在各行业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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