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6002427/201712-69189 | 信息分类: | 业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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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7-11-07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公共资源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7-11-07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费用支付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关键词: |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文件
宿公管〔2017〕66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费用支付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招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规范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费用支付参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
(此页无正文)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印发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费用
支付参考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评标工作公平、公正、透明操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不含招标人代表),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可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费。
第三条 评委评标劳务费和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支付,评标劳务费计费以小时为单位,以在系统短信通知到达评标室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按照项目交易方式进行计算。
第四条 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
专家劳务费=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
1.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评标时间不足0.5小时的不计取费用,超过或等于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评审时间超过一天(24小时)的,第二天重新计算。
2.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3.交通费标准
(1)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市内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2)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4.在途补助标准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在途时间计算,每人每小时70元。在途时间,是指搭乘城际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时间。
5.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6.外地评标评审专家,其劳务费执行本标准。
第六条 参加项目复议(复评)的,每人每次200元发放。被证明有过错的专家,仅支付交通费,不支付评标评审费和在途补助。
第七条 评标专家自接到评标信息并确认参加评标后,规定时间以内未到达评标地点的,取消参加本次评标资格,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7〕75号)予以扣分并予以公示,并另行抽取评标专家替换;专家擅自早退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项目验收等专家费用可参照本评标费用标准执行。
第九条 在评标工作结束前,招标人应制作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登记表,注明项目名称、评标起止时间、发放金额和评标专家签证确认栏。
第十条 专家应服从统一安排,以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拒绝签字等方式要求增加评审费用的,将按照《按照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另行以任何名目独自给评委发放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公管〔2017〕66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费用支付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