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汽运公司 > 政策法规 > 业务文件
号: 723302184/201610-85856 信息分类: 业务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6-10-17
发布机构: 汽运公司 生成日期: 2016-10-1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关于加强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工作的 通 知
号: 词:

关于加强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工作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16-10-17   保护视力色:       

关于加强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工作的

 

 

司属各单位(含子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及集团公司实际工作情况,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车辆技术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安检人员持证上岗,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三、严格执行车辆技术安全检查项目及技术要求。

四、严禁漏检、漏项及虚开检验合格证。

五、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员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六、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2个月。

     七、凡与汽车站签订安检协议,无故不进行安全例检的车辆,安全检测站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车属单位,督促车辆及时进站安检。

八、安全检测站每十天以报表形式向车属单位反映车辆安全情况。(报表如下)

九、车属单位在车辆出现报废、转出、停班等情况下,要及时电话或书面通知安全检测站。


 

会员中心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客户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