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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486001555/201703-2314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人力资源,公民,企业 发文日期: 2017-03-24
发布机构: 市就业管理中心 生成日期: 2017-03-2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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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17-03-24   保护视力色: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汇编

 

一、税收减免。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二、职业培训补贴。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2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3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4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申请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创业培训学员开展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3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4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及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奖励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七、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八、校园招聘会补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信息的市内各高校,根据签约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九、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领取失业金人员、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十、创业扶持政策。1、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2、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补助。3、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初始创业人员提供租金补贴,对创业创新产品进行定向招标采购,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无偿资助。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6、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7、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8、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的企业户数,给予一定标准孵化基地补贴。

   十一、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政策。1支持企业根据职工(不含退养人员)安置工作需要组织职工开展转岗培训,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对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转岗培训补贴。2、稳岗补贴。对裁员率低于10%的,统筹地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企业稳定岗位补贴。3、职工安置补贴 。对政策性关闭的企业,依照不超过5000/人的标准,根据裁减职工中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由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给予企业一次性职工安置补贴。4、退养人员稳岗补贴。统筹地区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50%的限额内,根据企业内部退养人数,按照12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钢铁煤炭企业增补一次性稳定岗位补贴。5、退养人员社保补贴。根据企业内部退养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50元养老保险、60元医疗保险的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6、求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7、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8、转移就业补贴。职业中介机构组织钢铁煤炭企业职工或失业人员转移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组织实现稳定就业成绩突出、绩效明显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对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转移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工一次性交通补贴。9、成功创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申领创业补贴,标准为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金人员新创办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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