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6001555/201703-59789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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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人力资源,企业 | 发文日期: | 2017-03-24 |
发布机构: | 市就业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17-03-24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 ||
文号: | 关键词: |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申请条件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个人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日期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或合伙人,以及虽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2、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前为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3、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无其他未清偿贷款,且未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4、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单位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2、当年新招用的职工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之和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9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4、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对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或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毕业五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按“新招用政策扶持对象人数×10万元”计算,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贷款利率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单位自主协商确定。
五、贷款贴息
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含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小微企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后,持《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贴息申请书、已付利息凭据等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六、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提供的材料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认定表》、《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和反担保材料。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提供的材料包括: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和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市本级受理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人社局18号窗口
业务受理电话:3052018
政策咨询电话:3052424 395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