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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59702453/201712-6834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28
发布机构: 宿州市金融办 生成日期: 2017-12-2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号: 宿政办秘〔2017〕151号 词: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8   保护视力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25

 

 

宿州市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行动方案

 

为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为主攻方向,持续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可得性、满意度不断提升,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创新业务规模。

1.扩大新型政银担合作。推动完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规范新型政银担业务操作流程,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调动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性,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70亿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担保公司、各县区、园区)

2.扩大税融通业务。继续完善税融通合作机制,扩大参与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扩大信息推送范围,扩大信息共享内容,细化税种类别,丰富合作形式,拓展受惠面,力争20172020年,每年税融通累计投放额8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3.扩大续贷过桥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借新还旧业务模式,开展续贷过桥业务,优化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流程,实现年周转次数12次以上,到2020年,当年累计续贷25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园区)

4.推广中长期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开展1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对于3年期(含)以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省级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予以贴息,每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责任单位: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宿州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5.推广应收账款融资。贯彻落实国家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力争到2020年,全市应收账款融资额达到90亿元。(责任单位: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6.加快发展科技融资担保。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依托,加快发展全市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科技型企业投贷担联动模式,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和股权融资瓶颈。合理提高科技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容忍度,将符合条件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全部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力争到2020年末,全市科技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服务户数达新型政银担业务的30%(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市担保公司、各县区、园区)

7.扩大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覆盖范围。加快全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和机构向县域延伸,扩大劝耕贷业务覆盖范围,支持小微农业企业发展。五年内,每年以不低于20%的比例增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政府金融办、宿州银监分局)

8.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力推广保单质押贷款、信贷+抵押(质押)+担保+保险等信贷保险合作模式,争取到2020年,当年累计实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8亿元。(责任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二)优化信贷服务。

9.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强化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规信息通报机制建设,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效率。推广农商银行系统金农易贷先进经验,利用大数据高效发放贷款。鼓励商业银行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移动终端等新渠道,提升信贷支付便利度。推广无还本续贷模式,对信誉良好的优质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提前受理、提前审批,还贷、放贷同日进行。(责任单位:宿州银监分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10.落实信贷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未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扣分因素。(责任单位:宿州银监分局)

(三)拓宽融资渠道。

11.推动小微企业上市挂牌。支持小微企业对照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标准,开展股份制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一定补助。推进具有一定规模、一定优势的小微企业加快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抢抓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政策机遇,推动贫困地区优质小微企业加快上市进程。大力推动尚未达到上市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和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力争到2020年,我市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小微企业达100家以上,实现融资1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

12.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债券融资。积极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托各类债券市场,灵活运用多元化债券融资工具融资。力争到2020年,全市每年涉农涉小直接融资额不低于3亿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

13.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推动天使基金与项目对接;推进设立1亿元市级新三板股权产业引导基金;积极对接省级基金,合作设立我市风险投资基金、重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建成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全生命周期的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14.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质押登记职能作用,积极举办银企对接活动,搭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平台,优化融资渠道。支持小微企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支持其最大限度利用动产资源进行动产抵押融资。鼓励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支持小微企业依法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质押登记,探索建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开展小微企业知名字号信誉质押贷款。(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宿州银监分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营造金融生态环境。

15.改进银企对接方式。探索建立政银企合作的网上信息交流平台,引入市场化征信机构,加强平台管理和维护,实现银企合作信息的即时互通和快速处理,借鉴外地工作经验,开发适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使用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打造永不落幕的网上银企对接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16.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严格抵押贷款环节收费监管,加强对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少服务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宿州银监分局)

17.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市、县两级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力争通过3年时间,建成全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融资对接平台。推进与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数据共享,依法有序向市场化征信机构开放政府信息资源,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信用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8.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支持金融机构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有关法定登记部门对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和办理抵债资产登记手续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依法依规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盘活抵债资产。完善担保代偿资产处置及代偿损失核销办法。认真执行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税收政策,按规定减免担保抵债资产过户等费用,切实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宿州银监分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法院、市国土局)

19.加快金融案件办理进度。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查询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信息,探索建立逃废金融债务信息通报和联合制裁制度,提高案件审理和执行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园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及时发现新问题、解决新情况。

(二)开展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完善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制度。将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三)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各县区、园区要按年度对本地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军分区,群团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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