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7367557/201712-576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通报 | 发文日期: | 2017-12-13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17-12-13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重要提示 | ||
文号: | 关键词: |
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资金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我中心新业务系统已于9月23日正式上线。现将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规范使用个人银行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全面推行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为避免因个人银行账户资金转入限额原因,导致退单或不能及时入账等情形的发生,请务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按月划转业务时,确认并提供本人Ⅰ类银行账户信息。
二、限时办理提取业务
住建部规定,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须统一使用住建部和人民银行资金结算平台。因人民银行资金结算系统开放时间截止至国家法定工作日17:00点,为保证当日提取实时到账,全市范围内将在16:50全面停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谢谢配合!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