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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92589/201712-82663 信息分类: 发布实录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7-12-29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管局 生成日期: 2017-12-2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解读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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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7-12-29   保护视力色: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上午好!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也感谢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由我把《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向大家做一下介绍。《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印发。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省政府2013年出台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文件,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2014年,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租房。2015年,国家停止公租房实物建设,加大发放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公租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不仅是我市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又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我市从2008年开展公租房建设以来,政府累计投资公租房37383套,按要求到2018年底应全部竣工交付。随着公租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越来越多,公租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亟待规范,它不仅关系到能不能切实改善特定保障人群的住房困难、提高政府形象、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的进程,还关系到能不能把政府的好政策落实好,群众对政府的这项工作满不满意。

(二)起草依据。

《办法》的起草,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函〔2014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我市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际情况。

二、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一是在《办法》起草前期进行了调研论证,征求了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的意见,又向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了意见,并委托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各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及被保障人群咨询了意见。二是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积极参与。三是《办法(草稿)》起草后,通过书面和会议的形式征求了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业务单位和被保障人群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草稿)》进行了修改。四是《办法(草稿)》修改完成后,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等22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对市财政局提出的“建议将第一章第五条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或者住房租金补助资金’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形成了《办法》。

三、框架及主要内容

(一)《办法》框架。

《办法》共十一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九章为主要内容,分别就公租房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申请与审核、租赁补贴,轮候与配租,运营管理,租金管理、权属管理、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第十章、第十一章为法律责任、附则。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1、保障对象、标准、申请与审核程序(第二章、第三章

《办法》明确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及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办法》放宽了准入标准,提出可以将新分配乡镇教师、“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关于租金标准,《办法》明确配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赁补贴分档发放,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综合确定。

《办法》规定保障对象申请公租房应满足相应条件、提交相应材料并按照受理、初审、审核、登记程序申请办理。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与退出(第五章、第六章

《办法》规定公租房分配采用轮候配租的方式,轮候顺序采取综合评分或者随机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另外,对于轮候对象中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的,作了特别规定。

关于租赁期限,《办法》明确住房租赁合同不超过5年,这是为确保公租房这一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保证其退出机制的顺利实施而做出的限定。规定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应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考虑困难家庭实际,对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可以申请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办法》列举了因承租人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公租房的情形。根据“租售并举”的原则,《办法》对公租房的购买条件、交易时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3、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租金及权属管理(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租金及权属管理做了规定。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由运营机构进行运营,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在规定时限内与保障对象签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库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形成的租金收入进行管理,并按规定用途安排支出,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和配套的非住宅的维护、管理以及人员工作经费等支出。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当地人民政府(园区)所有,产权人登记为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园区)。

另外,《办法》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信息进行公开,规定了分配和运营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有利于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有利于逐步建立多层次宽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再次感谢各家媒体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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