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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92589/201712-81852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7-12-28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管局 生成日期: 2017-12-2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62项)
号: 词: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62项)

发布日期:2017-12-28   保护视力色: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档次

执行处罚标准

1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8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8-10万元罚款

2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3

房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5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罚款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违反管理办法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罚款

5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2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2.5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3万元罚款

6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7

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出租房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500元罚款;

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从重情形

(1)逾期不改,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8

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3000元罚款;

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逾期不改,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9

出租住房,未按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以5000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可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从重情形

(1)逾期不改,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2)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可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10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不超过1万元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6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罚款不超过2万元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1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11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签名的;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12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并处以2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并处以3万元罚款

13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行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1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4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罚款

1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60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6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51 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3万元罚款

17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51 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5000元罚款

18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管理规定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51 号)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60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责令其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100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9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以1000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可处以1000-5000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可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2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21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22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规定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可处3000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可处6000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可处1万元的罚款

23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罚款

24

房地产估价师和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警告,可处5000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可处1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可处2万元罚款

25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6000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26

房地产估价机构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等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27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处5-6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6-8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8-10万元罚款,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8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处5-6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6-8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8-10万元罚款,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9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报请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30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1

23.不按照规定发《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

并可处以2万元罚款

3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000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罚款

33

未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并处10-20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并处20-30万元罚款

34

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0.5%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0.5%-1%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1%-2%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5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法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预售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预售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3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千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36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6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10万元罚款

37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处5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5-10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10-20万元罚款

38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5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5-10万元罚款

39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0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0.5-1倍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2倍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1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30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30-50万元罚款

42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

43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对个人处1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15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个人处5000-1万元罚款;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

44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以2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逾期不改,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2)多次实施,屡教不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处以3万元的罚款

45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从轻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7000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逾期不改,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2)多次实施,屡教不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46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7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逾期不改,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2)多次实施,屡教不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47

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5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7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10万元的罚款

48

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个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

单位处以5-8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个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49

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3000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6000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万元的罚款

50

53.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5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0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20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52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正常通行的

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项规定的,由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且积极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罚款

从重情形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罚款

53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占用楼顶、平台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等设施的

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且积极整改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800元罚款

从重情形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罚款

54

建设单位不履行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义务的

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义务的,由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且积极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罚款

从重情形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55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在承接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前,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报告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义务的

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义务的,由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且积极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从重情形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56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劝阻、制止住宅小区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其他有关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义务的

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义务的,由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且积极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从重情形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57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58

违反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59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规定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60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规定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1)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多次实施,屡教不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61

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且积极整改的

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从重情形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罚款。

62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且积极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从重情形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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