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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79051521/201711-2943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企业,投资者,其他,其他,DOC 发文日期: 2017-11-24
发布机构: 宿州市招商局 生成日期: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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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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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解读

  

宿州市招商引资局局局长  彭飞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依靠投资和出口的拉动,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前,面临国际经济增长持续低迷、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复杂严峻的形势,为准确把握投资方向,消除投资障碍,发挥新常态下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对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这些都释放了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的强烈信号,回应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扩大开放的担忧,增强了国民对发展经济的信心。

今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给广大投资者们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尤其是政策导向和政策机遇。下面我将国家、安徽省和我市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作一简要介绍:

一、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一)文件背景: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逐步实现我国对加入WTO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更好地吸引及利用外资。20171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深化简政放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出了重要指引和要求。

(二)政策导向:《通知》是当前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政策导向为:

1、坚持开放发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2、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3、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增强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力,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4、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加强和优化服务,鼓励外资企业深耕发展;

5、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简化对外资的审批监管制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三)主要政策:

1、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或取消部分行业外资准入的限制。

服务业: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制造业: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

   2、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内外资实行全面统一标准。

《通知》提出,外资政策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事先公开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可预期性以及执行上的一致性。《通知》同时要求,在业务牌照审核、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融资渠道、注册登记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标准,促进各类企业公平参与。

3、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

《通知》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这是给地方授权,希望各地更加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在规范中实现更好发展。并且,这条措施不仅适用于外资,也适用于内资。

二、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

(一)文件背景:依据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明确的: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投资环境。58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以下简称《意见》),目的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经济要素,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切实以开放促创新、促改革、促发展。

   (二)政策导向:《意见》是当前我省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性文件,其主要政策导向是:

   1、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扩大招商引资促创新、促改革、促发展,加快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

2、既强调树立开放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招商引资,又重在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从制度上、政策上营造宽松的环境。

3、为地方招商引资提供政策依据。给地方列一份“正面清单”,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政策可以给”。很少明确某项政策具体优惠到什么程度、给多少奖励,更多是把政策空间让渡给地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具体政策。

4、依法依规给出支持政策。《意见》的政策条款都是地方政府法定权限范围内能做的,都是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特别是没有为单个企业设定支持政策,没有歧视性条款,没有将政策激励与税收挂钩、与土地挂钩,真正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公平性,让每个外来投资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利好。

(三)具体内容:《意见》总四个部分,共10条。

第一部分,树牢开放发展新理念。主要是强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各地以新的理念推进新形势下的招商引资工作。一方面,突出招商引资在培育发展新动能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强调要聚焦优势产业、重点领域。

第二部分,大力促进精准招商。主要是阐释在政府法定权限内,从哪些方面给予政策激励。

一是从权限上“放”。明确提出各市、县政府及开发区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重大产业项目,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在项目开工、投产和达产后,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是从金融上“扶”。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性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支持重大招商项目融资;要求市县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等。

三是从土地上“倾”。对省重点调度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部分,创优招商引资环境。营造“软”“硬”协调、“亲”“清”相宜的招商洼地。

首先,是要提升招商引资平台功能。支持策划一批招商推介活动,组织一批境内外重要投资促进活动,办好中国国际徽商大会等活动;支持开发区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和内部分配机制,探索实行聘任(用)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分别按内资、外资牵头负责,建立统一的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库、综合管理平台等。

其次,是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意见》提出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依规惩处故意刁难投资者、吃拿卡要、勒索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特别是针对企业反映较多的“后人不理前账”问题,要求认真履行依法和完善程序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就是要为企业撑起“法治”保护伞。

再次,要持续完善公务服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搭建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生活中的问题,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务环境;建设运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实体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的深度融合;同时要做好外来投资人员住房、落户、子女上学、医疗服务、职称待遇等服务工作。

第四部分,完善工作推进机制。主要是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加强正向激励,给一线招商人员撑腰打气、加油鼓劲。

一方面提出要汇集多元化力量推动招商。要求将事业心强、开拓进取的干部选配到招商引资工作第一线,支持各地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建立公司化、专业化招商机构,充分利用各类商会和行业协会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建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省外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由项目受益地(园区)给予相应奖励。

另一方面明确要加强招商引资考核激励。要求提高招商引资在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开发区给予奖励。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情与谋取私利行为、官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三、我局起草《宿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根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等促进投资若干政策,起草《宿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草稿)》(以下简称《政策》),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投资企业的扶持,切实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坚定企业投资信心,促进各类企业在宿投资兴业。同时,本《政策》也将与年初出台的招商引资“1+5”文件形成呼应,健全我市招商引资政策体系。

(二)政策主要内容:《政策》属导向性意见,为给予县区、园区更大自主空间,本政策大部分条款不设定具体标准,只设定底限和上限。

《政策》共分:总则、用地(用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金融扶持、生产经营扶持、外商投资扶持、其他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扶持、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批、优化营商环境、附则,共十章二十二条。其中第二章至第五章均指工业投资项目享受的政策。

(一)总则。本章共三条,明确享受政策的投资项目类型及适用范围。

(二)用地(用房)扶持。本章共两条,分单独供地项目用地扶持和厂房租赁优惠。

1、单独供地标准设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可单独供地,土地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

2、租赁各县区和园区标准化厂房、老企业闲置厂房项目的用房扶持,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扶持政策。

(三)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本章共两条,分为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和重大项目建设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方面。突出“生产性厂房建设补贴、设备投资补贴、追加投资视为新增项目给予补贴”三个方面。

2、重大项目建设扶持方面。为鼓励重大项目投资,设定固投5亿元以上项目可采取代建厂房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企业在签约后3-5年内分期回购等优惠

(四)金融扶持。本章共两条,分为产业基金扶持、贷款贴息。

1、产业基金扶持方面。鼓励各县区、市管园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育企业上市,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可设立专门基金扶持,达50亿元以上的实行重点倾斜。

2、贷款贴息方面。参照滁州等地做法,固投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期限及额度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定。

(五)生产经营扶持。本章共三条,包括综合贡献奖励、各类生产经营成本补贴、鼓励人才创业等。

1、综合贡献奖励方面。拟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给予企业及高管人员一定期限和数额的奖励。

2、生产经营补贴方面。设定给予相关企业社保、物流补贴、用工补贴、水电及搬迁补贴等。

3、关于鼓励人才创新创业方面。参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六)外商投资扶持。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七)其他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扶持。本章共二条,包括总部经济项目扶持、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特色农业。

1、总部经济扶持。拟重点在企业初设、自建及购买租赁办公场地、综合贡献等方面进行扶持。

2、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特色农业方面。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约定投资规模、强度、贡献等指标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特色农业方面主要为项目用地政策,其他参照市政府出台的涉农政策执行。

(八)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批。本章共2条,重点为规范扶持事项的兑现,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加强对申报奖补项目审计、评估和兑现。

(九)优化营商环境。本章共3条,包括全程帮办服务、改善政务环境、优化社会服务等。

(十)附则。本章共2条,包括容错免责、文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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