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8574332/201709-51674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内容分类: | 公民 | 发文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 | 生成日期: | 2017-09-18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政策解读 | ||
文号: | 关键词: |
一、放宽零售点间距要求
将“城区及乡镇一般街道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50米以上;繁华路段、步行街、商业街等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地段零售点的间距为30米以上”修改为“城区及乡镇街道零售点100米内不超过3个”。
二、降低经营场所面积要求
将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要求:“城区繁华街道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以上,普通街道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乡镇街道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农村经营场所面积15平方米以上”调整为“经营场所面积应不低于10平方米。
三、扩大弱势群体范围、降低残疾标准
1、将烈属、困难退伍军人、下岗工人、农村五保户群体增加为《合理布局规定》中界定的弱势群体。
2、将三级以上残疾的要求标准降低到五级以上(含五级)。
四、增加不受合理布局限制和放宽准入条件的情形
1、农村自然村中,持证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死亡,其直系亲属有继续经营意愿的,按新办证处理,放宽准入条件,不受自然村零售户总数限制;
2、政府商务部门批准的连锁龙头企业放宽准入条件的总数不受限制。
五、放宽办证材料的要求
1、不再强制要求自然人、法人申请办证的资金认定材料;
2、因商贸城或集贸市场拆迁,原城内持证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搬至新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的,在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同时,不再强制要求出具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持证户个人提出书面说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即可。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