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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88574332/201709-14083 信息分类: 业务文件
内容分类: 公民 发文日期: 2017-09-18
发布机构: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 生成日期: 2017-09-1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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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18   保护视力色: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度控制、优化布局原则。利用自然退出和违法违规淘汰的方式逐步优化零售点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

(二)公开公正、依法许可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照顾弱势、优先发放原则。对有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烈属等弱势群体,优先审批发证,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准入限制。

(四)方便群众、服务社会原则。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经济状况等,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点,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 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准确的门牌或地址,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经营场所是租赁的,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

(二)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场所的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面积应不低于10平方米。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经营场所面积100㎡以上,并且具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卷烟的专门区域,陈列面积3㎡以上。

第七条 设置零售点的具体标准:

(一)城区及乡镇街道零售点100米内不超过3个。

(二)自然村设置零售点按照常住村民人口数量设置,500人及以下的自然村设1个,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5个。没有零售点的自然村不强行设置。

(三)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及城区的开发区、旅游风景区、集镇及集贸市场、城镇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行政村所在地的商品集散地公路两侧的零售点按照街道标准执行;其它的按照自然村设置标准执行。

(四)城区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经营的门面)每两百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两百户增加1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五)各类城市综合体、CBD、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10%,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

(六)火车站、汽车站、广场、轮渡码头和旅游风景区范围内部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最多不超过6个零售点。

(七)同一楼房主体结构、同一地址、同一门牌号、同一法人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KTV,只设1个零售点。

(八)军队大院、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内部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可以设置2个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外半径50米范围内;

(二)经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易燃、易爆商品的区域;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和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

(四)专门经营或从事五金交电、药品保健、文化用品、医药器械、仪器仪表、游戏厅、美容美发足浴、丧葬用品、棋牌室、浴池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五)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内;

(六)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不受合理布局限制或放宽准入条件:

(一)以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超市、商场、卖场营业面积(不含仓库和办公区域)在300㎡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宾馆(酒店)营业面积在800㎡以上的。

(二)除智力残疾、盲人、聋哑之外的明显可视的五级以上残疾(含五级)人,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烈属、孤寡老人、困难退伍军人、农村五保户持有民政部门(不包括其他行业性组织、协会颁发的证件)开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下岗工人持有有效下岗证;但每户只能申请1个零售点,且只限本人经营。

(三)因城市建设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被拆迁(搬迁)后,政府又新建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的,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内的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体搬至新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继续从事卷烟经营的,不受合理布局限制。新农村建设、矿区塌陷区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副食品的场所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符合商务部门规定条件的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可适当放宽数量和间距限制。

第十一条 农村自然村中,持证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死亡,其直系亲属有继续经营意愿的,按新办证处理,不受自然村零售户总数限制。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的面积,按照房屋产权证明的面积认定;无房屋产权证明的,以实际测量为准。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依法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宿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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