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6001491/201712-66400 | 信息分类: |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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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7-12-22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地震局 | 生成日期: | 2017-12-22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新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批准》服务指南 | ||
文号: | 关键词: |
一、项目名称:新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批准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地震局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五、申报条件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选址时应报请市地震局审批。
六、申报材料
1.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简要说明(原件1份);
2.1∶500的规划位置图(原件1份);
3.工程位置距地震监测设施的准确距离(原件1份)。
七、审批流程
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 办结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工程位置距地震监测设施的准确距离》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758
十六、监督电话: 0557-3023024
十七、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西三楼地震局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