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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74230347/201712-1633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7-12-09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2-0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宿州市 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协同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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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宿州市 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协同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12-09   保护视力色: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宿州市

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协同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省政府令2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精神和民政部对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协同机制建设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探索救助管理工作新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解决救助管理机构巡查能力薄弱问题,在全市建立起参与面广、覆盖面大、渠道顺畅、响应快速的街面巡查协同机制,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实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早救治、早保护、早处置,确保不发生冻、饿、病等意外事故,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议事协调机制。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6112号)精神调整完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磋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本地区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每年至少召开2次协调会推进救助工作开展。

(二)开展街面巡查工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紧密协作,共同开展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工作。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日常街面巡查等公务活动中,要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作为一项工作内容,一旦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引导或护送其到辖区内救助管理站,对于未成年人、孕妇、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等流浪乞讨人员要实施保护和救治。各救助管理站应对公安、城管等部门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应助尽助,为其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为其联系亲友、返回家乡提供必要帮助。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民政部门要及时联系公安、城管、卫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社团组织开展昼夜联合巡查,及时做好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工作,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安全。

(三)完善救助服务网络。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4级救助服务网络,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有序开展救助工作。加强市、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建设,配置救助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解决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其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支点作用。在乡镇、街道和较大的社区设置救助服务点,明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临时安置场所,对辖区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救助服务,同时做好引导护送、回归安置和基层源头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辖区内居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在村(居)委会设置兼职救助联络员,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流入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向乡镇、街道及时报告。

(四)做好救助信息宣传。要利用各类媒体,公布各救助管理站24小时值班电话,公布救助管理有关政策,号召社会群众积极报告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车站、广场、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救助引导标识。救助服务点要在辖区内公开救助服务电话。

三、工作职责

(一)县区政府。建立本地区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协同机制,成立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项救助工作。

(二)乡镇(街道)。建设救助服务点,明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及时移交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源头防治工作,对于救助管理机构送回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建立档案,定期开展走访,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三)村(居)委会。设置兼职救助联络员,建立接回流浪乞讨人员档案,及时报告辖区内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回归稳固工作。

(四)民政部门。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综合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加强救助管理站管理,联系公安、城管、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社团组织共同做好街头联合巡查、救助救治等工作。救助管理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为其联系亲友、返回家乡提供必要帮助。同时,救助管理站应对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送来或自行进站求助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应助尽助。

(五)公安部门。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协助救助管理站办理移交手续;配合救助管理站查明流浪乞讨人员身份、采集DNA信息和寻亲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联合巡查活动。

(六)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等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对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协助救助管理站办理移交手续。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联合巡查活动。

(七)卫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联合巡查活动。

(八)财政部门。保障救助管理站的机构建设经费和办公运行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九)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支持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和救助、救治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联合巡查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提高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积极开展街面巡查和主动救助,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经费,支持救助服务点建设,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培训学习。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街面巡查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他们掌握相关救助政策,熟知救助流程,以便更好对流浪乞讨人员开展救助。

(四)严格责任追究。实行谁发现谁负责的首接责任制,保障被救助人员得到妥善救助。各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如因相互推诿、履行救助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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