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0803383/201712-62258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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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日期: | 2017-09-15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安全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17-09-15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关键词: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安徽宝德服饰有限公司
地 址: 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邮政编码: 23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向阳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安徽宝德服饰有限公司存在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没有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具有资质安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缺失,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没有应急救援预案,没有应急救援演练记录,没有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费用未按规定提取记录,未与场地租赁公司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警示标示缺失的现象。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记录2份、询问笔录1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及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一)、(三)、(四)、(五)、(六),第九十六条(一)、(三),第九十八条(四)及第一百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拾伍万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 ,账号 12-12000104000057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宿州市 人民政府或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