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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87448/201712-5180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企业,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7-12-06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成日期: 2017-12-0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部门解读】《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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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06   保护视力色:       

一、制订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过调整许可事项、创新审批模式和优化许可审批,大幅提高了许可审批效能。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改革要求精神,并配套改革方案中“弱化审批、强化监管”的改革措施和改革思路,防止改革后出现监管真空,有必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对生产许可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但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方面,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和细化规范,各地市的监管不可避免的存在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的情况,不仅存在监管成效不高的问题,也增加了因监管频次和方式把握不一致所带来的问责风险。特别是许可证改革后“先证后核”模式发证企业的监督管理更需加强。同时,各级质监部门在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因此,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固化是非常必要的。

 

二、法律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 《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
  5.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74号)
  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
  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

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质监)局的获证企业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市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县(含省直管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获证企业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关于分类监管

企业分类是质量监督部门为实施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措施,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的实施细则》,对获证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类的活动。根据《实施细则》的评定结果,获证企业分为AA、A、B、C等4个类别。市级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实施细则》,对辖区企业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并将企业分类监管动态调整信息定期上报省质监局。AA类企业分类监管信息由省质监局汇总后报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监管方式

生产许可证监管方式包括日常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管理包括年度报告核查、建档和信息报送;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回访。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预防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某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而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关于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组织对企业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验:一是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二是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三是企业未完成不符合项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四是其他需要抽样检验的情形。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内部监督

省质监局应当加强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的日常指导,对市级质量监督部门的许可证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获证企业总数的3%。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证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获证企业总数的10%。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生产许可证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关于法律责任。

本办法没有专门设章节,因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在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内,对涉及监管部门内部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对市级质量监管部门在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较大失误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对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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