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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87501/201710-19036 信息分类: 业务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7-10-20
发布机构: 宿州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17-10-2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宿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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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0   保护视力色:       

宿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统办〔201720


各县区统计局,园区经发局(部),局各科室、中心:

    《宿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统计局2017823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23

宿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

审核评估暂行办法

    

    为切实履行统计监督职能,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使统计调查数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暂行办法》和相关专业数据审核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评估对象

    县区、市管园区。

    二、审核评估内容

    地区生产总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能源消费总量,常住人口、劳动力及劳动工资,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或单位支出,企业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R&D)等主要指标。

    三、工作流程及要求

    要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数据审核评估工作。

    (一)数据审核

   1.对于联网直报以及非联网直报,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设定的以及国家统计局专业司和省统计局专业处室制定的审核要点,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基层单位数据审核细则,认真组织审核。

    审核重点:一是基层上报数据是否异常;二是新进规模或限额以上调查单位上报数据是否与其生产能力、经营规模相当;三是调查单位相关专业报表之间数据是否衔接,填报的数据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评估各地数据的依据之一。

    2.对于采取搜集资料进行综合核算的专业,由承办人对搜集的专业数据和部门数据以及核算过程进行准确性、规范性和匹配性审核。

    (二)数据评估

    在审核的基础上,对各县区、市管园区统计数据进行评估。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做到同一指标在产业结构基本相同的地区具有可比性,产业结构相类似地区,在用于评审的指标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待评估的指标也不宜相差过大。

    数据评估由各专业科长负责,要列明影响各县区、市管园区指标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包括与评估指标相关的行政记录和部门统计数据情况,相关指标间的弹性系数,与全市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等;提出解决基础数据增长速度或弹性系数等相对指标与全市平均水平差异较大所采取的修正方法。

    各专业在参照国家统计局、安徽省统计局相关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以全市平均水平为参考值,制定本专业实际操作评估细则(见附件1),对各地数据进行评估修正。

    (三)数据认定

    经专业评审后的各县区、市管园区数据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各专业对季度重要数据的审核评估实行责任记录,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核查,并填写统一的《宿州市统计局重要数据审核、评估、认定记录表》,并与当期统计数据一并妥善保管。在数据正式发布前,相关资料均属国家秘密,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法》、《保密法》规定,一律不得向外透露。若发生泄密事件,按《保密法》规定处理。

经市局评估审定并正式反馈后,各县区、市管园区方可使用、发布统计数据。未正式反馈前,如确需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的,应注明为“未经上一级统计部门核定,为预计数据”。

    以上办法由市统计局核算科及相关专业科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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