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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8778X/201712-93679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青少年,中年,老年,DOC 发文日期: 2017-12-13
发布机构: 宿州市地税局 生成日期: 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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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领导解读:吴晓明副局长解读环境保护税的立法背景和意义、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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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吴晓明副局长解读环境保护税的立法背景和意义、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13   保护视力色:       


一、环境保护税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加强环境保护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二、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规定

(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参照国际经验,并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具体到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三)环境保护税减免税优惠《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二是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入的应税污染暂予免税。四是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对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四)环境保护税征缴方式《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技术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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