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78X/201712-69736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
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青少年,中年,老年,DOC | 发文日期: | 2017-12-11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地税局 | 生成日期: | 2017-12-11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网民咨询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问题的回复 | ||
文号: | 关键词: |
问: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主要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