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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87544/201712-54839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17-12-04
发布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17-12-0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宿州市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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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2017-12-04   保护视力色:       

19.市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单位(共同实施)

1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十九号 )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违法行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宿州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3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宿州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4

二级古树 名木 公布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十九号 )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 5 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第八条:树龄 300 年以上不满 500 年的古树为二级保护,二级古树由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5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十九号 ) 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6

二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7

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8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宿州市森林公安局

9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宿州市森林公安局

10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宿州市林业局造林科

11

提供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宿州市林业局造林科

12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第十九条第二款: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宿州市林业局造林科

13

林木种苗技术服务

1.《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宿州市林木种苗站

14

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发布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宿州市林木种苗站

15

全市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16

全市湿地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1. 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17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承担所辖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职责,完善基层收容救护体系,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所辖区域内承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任务的机构、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作为临时收容救护点。临时收容救护点及其收容救护对象名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宿州市森林公安局

18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19

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20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和变化动态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宿州市森林公安局

21

组织开展“爱鸟周”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宿州市森林公安局

22

组织开展“保护动物宣传月”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宿州市森林公安局

23

植树造林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 3 〕号)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相关精神。

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林业局造林科

24

林业 科技 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第二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宿州市林业技术推广站

25

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宿州市林业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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