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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87229/201712-47200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内容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日期: 2017-12-13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生成日期: 2017-12-1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市财政局回应:新《会计法》正式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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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回应:新《会计法》正式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取消

发布日期:2017-12-13   保护视力色:       

 ——市财政局解读《会计法》修订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决定。新《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一直备受行业关注的修订终于尘埃落定。那么,《会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业界如何看待和解读新法?记者就此采访了市财政局相关专业人士。 

记者:新《会计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市财政局会计科科长马秀梅(以下简称“马”):《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规范,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会计法》是1985年制定的,先后经历了1993年的修正和1999年的修订。目前看,1999年《会计法》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修订《会计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2017年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请财政部会同审计署、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管、强化法律约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意见”,要求加快《会计法》修订步伐。 
    记者: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马:新《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要求,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新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记者:新《会计法》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马:新《会计法》处罚相对以前更严厉。以前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新《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同时,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些行为包括:(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新《会计法》同时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记者:新《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马: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会计法》规定,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新《会计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记者:新《会计法》出台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业务是否需要办理? 
    马: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继续保留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功能,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登记使用,待财政部修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下发后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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