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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87288/201712-922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内容分类: 科技、教育,卫生、体育,其他 发文日期: 2017-12-13
发布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 生成日期: 2017-12-1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宿州市教体局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宿州市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号: 词:

宿州市教体局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宿州市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3   保护视力色:       
各县区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学校:
现将《2017年宿州市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17年宿州市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表.xls


宿州市教体局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3日
附件:宿州市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宿州市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管理,提高项目效益,根据中央改善民生决策部署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29号)和《安徽省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教助〔2017〕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是聚焦绩效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施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着力提高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按照有关要求,市民生办、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县区和市直学校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二)定性分析,定量评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为主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省级形成项目评分和各市评分。
(三)目标导向,加强监控。注重目标导向,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依据充分。注重日常监控,目标监控应体系健全、责任明确、动态监控、程序调整、结果反馈。
第二章  评价对象、内容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自评及第三方绩效评价对象为县区、市直属学校。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投入情况。从组织保障、资金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价,全面掌握组织领导、队伍建设、政策宣传、财政投入、校内资助等方面的情况。
(二)项目过程情况。具体内容包括资助指标分配、评审程序规范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资料报送、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审核审批等方面的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校内资助支出、资助水平、资助质量、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项目效果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
(二)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按资助类别分别设置,分别由4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构成(详见评价指标表)。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综合采用比较法、专家评议法、公众评判法、成本效益法等方法进行。
第九条  市本级得分和所抽查的县级得分包括本级和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得分(各占50%)。市直学校单独考核,按得分多少排名并通报。
第四章  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教体局同市财政局根据根据本办法,于次年12月20日前完成部门绩效自评,形成评价报告,报市民生办。
第十一条  开展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均应按本评价办法及所附的评价指标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S≥85)、良好(85>S≥75)、中等(75>S≥60)、差(S<60)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各县区绩效评价开展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以及民生工程绩效奖补指标范围,进一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全省形成争先进位的良好实施氛围。
第十四条   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和总结。对涉及政策制度层面的问题,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对涉及地方实施方面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市县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育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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