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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8   保护视力色: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7号)要求,各部门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除应当保密的,在报批前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本通知所指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各部门拟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创新方式。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原则上应通过省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不适宜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发布时,应同时公布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等,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建议。

三、规范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应在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形成后、报请省政府审批前,由起草单位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起草单位要及时收集、认真梳理、切实采纳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机制。省政府各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征求意见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收集民意,吸纳民智,推动决策信息公开。省政府网站是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要开设意见征集栏目,及时发布意见征集信息。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迅速跟进,在部门网站转载省政府网站发布的征求意见内容。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和指导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退回重新办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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