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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87229/201711-60521 信息分类: 领导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7-11-23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1-2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领导解读:市司法局局长解读《宿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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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市司法局局长解读《宿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3   保护视力色:       

为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的信用建设,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选择权,宿州市司法局根据制定了《宿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件”)。现按照有关规定,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规定了“红黑名单”的认定范围。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规范、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相关信息”纳入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文件同时规定了“红黑名单”认定的内部操作流程和时限。

二、文件规定了“红黑名单”的发布要求。文件规定“红名单的发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黑名单的发布期限为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3年。“红黑名单”统一在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应予发布的基本信息内容及具体事项信息,尽可能方便公众查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文件同时规定,“红黑名单”期限届满后,“红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文件规定了“红黑名单”的奖惩措施。文件规定对纳入“红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以下措施予以激励:一是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二是在宿州市司法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三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对纳入“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以下措施予以惩戒:一是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四、文件规定了“红黑名单”的异议处理程序。文件规定了“红黑名单”异议处理的两种形式,一是自主调整,司法行政机关发现问题,及时作相应调整,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自查自纠的责任担当。二是申请处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发现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相应处理。“红黑名单”的异议处理程序从制度层面设计了信用信息纠错机制。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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