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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发布地点: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室

发布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新闻办

内容简介: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审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情况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和关于毒品犯罪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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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详情


发布时间:2017年1221日 

发布地点:市中院视频会议室 

发布人: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赵耀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卜庆永

发布实录:

发布人: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虚拟性、模糊性等弊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破坏人们的正常生活。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两年审理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总结,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审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将公布5起典型案例,以期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向广大网友发布警示,希望广大网友依法提高参与网络活动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一、全市法院审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两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网络犯罪案件46件,判处118人,先后对涉案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三年不等的刑罚,对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遏制网络犯罪的发展和蔓延,净化网络空间,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通过梳理,全市法院审理的网络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年龄层次普遍较低,年轻人居多,对计算机技术的运用较为娴熟;2、单纯的以破坏信息网络的犯罪较少,多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其他犯罪,追求精神上的享受或经济利益;3、犯罪成本较低,传播较为迅速,涉及面广;4、犯罪的隐蔽性较高,有的披着合法网址的外衣,干着藏污纳垢的事情,给取证带来困难。5、涉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有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或者认为自己触犯的是轻罪,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

另外,犯罪的形式多样,涉及的罪名也较多,主要表现形式有:1、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欺诈交易;2、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3、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网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4、利用计算机破坏他人网络系统,窃取信息等等

针对网络犯罪的上述特点和形式,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工作研判,坚持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该从重处罚的依法严惩;不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运用自身优势,坚持依法审判和加强宣传并重,加大普法和案例宣讲力度,提升群众对网络犯罪的识别能力,力争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我们在这里也呼吁广大社会群众不要随意接受陌生人发送的网页链接或图片,尽量不要透露自己的个人重要信息;不要贪图小便宜,对于退款的陌生电话或短信千万不要相信;不要回复索取个人信息的电子邮件;不要接受网友的利益诱惑,不轻易与网友见面,更不要有金钱往来。

三、下面我向大家公布5起网络犯罪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案例1王万荣等1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工作便利登陆办公系统获取公民信息后出卖获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万荣,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人李启渝,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

被告人肖寒,男, 1994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人王昕超,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人陈建民,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人李森,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人翟海,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人张义懋,男, 1994年5月30日出生,

被告人许志飞,男,1992年9月8日出生,

被告人林德添,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人许战,男,1994年3月5日出生,

被告人范秋月,女,1992年8月6日出生。

(二)主要犯罪事实

一、201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翟海在中国银行芜湖分行中江桥支行,通过登录银行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被告人王万荣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翟海出售公民银行类财产信息152条,违法所得7610元。

二、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启渝在深圳市宝安区弘雅支行,通过登录银行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被告人王万荣等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启渝出售公民银行类财产信息265条,违法所得87901元。

三、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肖寒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莲花县支行,通过登录银行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被告人王万荣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肖寒出售公民银行类财产信息64条,违法所得30260元。

四、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昕超在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利用其它民警放在办公室的公安数字认证书登录公安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被告人林德添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昕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约2500条,违法所得5264元。

五、201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森在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彭城派出所,通过登录公安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被告人张义懋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森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约2000条,违法所得17660元。

六、2016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万荣通过手机微信从被告人翟海、李启渝、肖寒等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被告人陈建民等人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万荣出售的公民银行类财产信息104条,通过调取支付宝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王万荣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余元。

七、201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义懋通过手机微信从被告人李森等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被告人林德添等人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义懋出售的公民行踪轨迹类信息26条、财产类信息1条、住宿信息、车辆综合信息、人户综合信息等共1322条,违法所得21031元。

八、2016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建民通过手机微信从被告人王万荣等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被告人范秋月、许志飞、林德添等人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建民出售的公民行踪轨迹类信息35条、财产类信息23条、车辆综合信息、人户综合信息共236条,违法所得四万余元。

九、2016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许志飞通过手机微信从陈建民、林德添等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许志飞出售的公民财产类信息32条、车辆综合信息、人户综合信息等共计2236条,违法所得11260元。

十、2016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林德添通过手机微信从被告人王昕超、陈建民等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被告人许战等人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林德添出售的公民财产类13条、车辆综合信息、人户综合信息、住宿信息共计899条,违法所得9676元。

十一、2016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许战通过手机微信从被告人林德添等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许战出售的公民轨迹类信息78条、人户综合信息、住宿信息、车辆综合信息共计1094条,违法所得约5000元。

十二、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范秋月通过手机微信从被告人陈建民等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范秋月出售的公民行踪轨迹类信息45条、财产类信息5条、车辆综合信息、住宿信息、人户综合信息等共计362条,违法所得4809元。

(三)裁判结果

本案由萧县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万荣、李启渝、肖寒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建民、李森、张义懋、翟海、许志飞、王昕超、林德添、许战、范秋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二个月的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案例2蒙仕昇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利用计算机技术侵入他人电脑,窃取信息贩卖牟利,危害网络安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蒙仕昇,男, 1990年7月5日出生。

2016年7月份,被告人蒙仕昇从网上下载能窃取他人QQ密码的计算机木马病毒,并进行加工处理后,在网上公开对外出售。2016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蒙仕昇向他人出售木马病毒100余人次,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40400元。

2016年9月8日,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薛花报案称:其公司于2016年9月7日上午被他人以篡改QQ聊天记录,提供虚假的汇款账户信息的方式骗取工程保证金143万元。2016年11月3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广西南宁宾阳县侦查诈骗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蒙仕昇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木马病毒),遂案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仕昇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法院以被告人蒙仕昇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3: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未成年罪犯,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利贩卖淫秽物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1998年1月30日出生。

2015年9月,上诉人徐某从网络购买存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账号,并将淫秽视频转存至空的百度云盘账号,放在“创天卡盟”网站出售,从中牟利。徐某在“创天卡盟”网站共出售670个账号。经鉴定,其中涉案百度云盘中367个视频文件属淫秽物品。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萧县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谋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犯罪时未满18岁,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4:季小龙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为谋取利益,利用互联网组织淫秽表演,严重破坏公序良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季小龙,男,1976215日出生, 

被告人张新喜,女,1973920日出生,

被告人严士娟,女,1984101日出生,

被告人乔敏,女,1977923日出生,

被告人杜华菊,女,1977312日出生

被告人陈璞,男,198023日出生,

被告人姜艳丽,女,1978117日出生,

被告人于艳玲,女,1971610日出生,

被告人梅贞贞,女,1984714日出生,

被告人李芳军,女、198617日出生

1、自2014年至案发,被告人张新喜在互联网QQ上网时先后加入QQ“天使娱乐、放松心情”群、“情系伊甸园”群 “暖色空间”群、“天涯丽人”群、“夜上海”群、“凯旋门歌舞”群、“纸醉金迷”群、“龙宫”群、“天上人间”群,进群后发现上述群为淫秽表演群,被告人张新喜为牟利,在上述群内参与多次淫秽表演,并在群内拉拢网友办理会员,收取淫秽表演、办理会员的提成。

2201412月至20151月,被告人乔敏为组织淫秽表演牟利,先后在互联网QQ上建立“天使娱乐”体验群和“放松心情”总群,并在群内担任群主。建群后,乔敏安排女性在体验群内进行挑逗表演,在总群内组织女性淫秽表演,引诱网友进入总群观看,对加入总群的网友实行会员准入制,并对总群会员收费。乔敏为壮大群,拉拢更多的会员观看淫秽表演并以此牟利,先后安排被告人陈璞、杜华菊、严士娟、姜艳丽等人对该群进行管理。至案发,乔敏在总群内组织多次淫秽表演,群内观看淫秽表演会员约200人。

20155月,被告人杜华菊加入到“天使娱乐”群后,在群内担任管理员,在群内缺少淫秽表演的视频秀宝贝时,帮助介绍网名“玫瑰”的视频宝贝到该群内进行淫秽视频表演,并在群内介绍网友办理会员。自2014年至案发,杜华菊通过网络多次进行一对一淫秽视频表演牟利。

20156月,被告人严士娟、陈璞、姜艳丽自加入“放松心情”体验群后,明知该群是为淫秽表演拉拢会员的群,仍在该群内担任管理员,并在该群内通过主持、喊麦、放音乐、发广告、提供办理会员咨询、维持群内秩序等对该群进行管理。每主持1小时获取3550元的价格收取群主报酬。有的在淫秽表演开始后“喊麦”烘托气氛诱使观看会员献花,并从献花收费中获取提成。

320145月至12月,被告人季小龙为牟利,先后在互联网QQ上创建了“天上人间”体验群及“天上人间”总群,并担任群主。群建立后,季小龙平时组织女性在体验群内进行挑逗表演,夜间组织女性在总群内裸体淫秽表演,引诱网友进入总群观看,对观看总群淫秽表演的网友实行会员准入制,收取会员会费,对会员给宝贝的“献花”、“吃药”、“解药”付费进行提成。为拉拢更多网友成为会员,季小龙先后雇佣被告人于艳玲、梅贞贞、李芳军等人分别担任总群及体验群管理员,对群进行管理维护,发布广告、代办会员、淫秽表演、删除不愿缴费及缴费到期不再续费会员。至案发,“天上人间” 总群观众会员达200多人。

201410月,被告人于艳玲、梅贞贞、李芳军加入“天上人间”群后,发现该群为组织淫秽表演的群仍在该群内担任管理员,并在群内参与淫秽表演,通过同网友聊天的方式拉人办理会员,在群视频窗口通过唱歌表演以提高人气,发布广告等参与对该群的管理,并从中牟利。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敏、季小龙、张新喜、杜华菊、严士娟、陈璞、姜艳丽、于艳玲、梅贞贞、李芳军的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法院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的刑期,并处罚金,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案例5:张伟诈骗案——利用QQ和微信与他人建立交往,骗取信任后诈骗被害人巨额财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伟,男,1976年12月8日出。

 2015年6月份前后,被告人张伟使用其“OPPO”手机通过QQ与被害人林某认识,张伟编造虚假身份信息,自称叫“颜帅”,是宿城一中的高三学生,先后用QQ和微信与林某交往,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张伟谎称其考上河南郑州解放军信息工程学院,并在QQ空间上传相关军人图片,将在网上搜取的一张着军装的男子照片发送给林某,谎称是其本人照片。随后张伟以缴纳交换生费、生活费、军校服装费、抗洪抢险募捐费等名义骗取林某钱财,林某通过银行汇款、微信转账方式多次给张伟钱款。截至案发前,张伟共计骗取林某钱财人民币77911元及价值3150元的“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810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发布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此召开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感谢与会的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和宣传工作的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3月,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向全国人民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6月,省高院张坚院长视察宿州,充分肯定了我市执行工作,要求“宿州法院要继续创新举措,坚定不移攻克执行难题”。全市法院备受鼓舞,决心力争在两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任务。目前,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精心组织,主动汇报,凝聚共识攻克执行难

全市法院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争取政府的理解支持、联席单位的协调配合、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着力构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是周密部署安排。成立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纲要和实施方案并召开全市法院执行专项工作推进会,与各基层法院院长签立《责任状》,将该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

二是主动汇报工作。2016年6月,市委专门听取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2017年1月,我院在全市人大四届六次会议上,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了详细报告;各基层法院主动通过各种形式多次向当地党委就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专题汇报。

三是赢得党委支持。时任市委书记张曙光同志亲笔批示,充分肯定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许广斌同志亲自出席执行联席会议并做重要部署;各县区党委均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全市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共同攻克执行难的良好格局。

二、集中行动,重拳出击,多措并举攻克执行难

全市法院多次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活动,运用各种强制措施,重拳出击,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

一是开展执行攻坚战活动。全市执行干警放弃周末、假期,开展“执行会战”、“百日攻坚”等系列专项执行活动。通过“凌晨出击”、“深夜突击”、“堵饭桌行动”等多种形式,共开展集中执行行动20余次,为申请执行人追回债权12.47亿元,司法救助173人,救助金额228万元。申请人向法院送来锦旗、感谢信、亲笔书写的书法等,表达了对法院高效执法的感激之情。

二是开展涉知识产权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两级法院积极配合,针对商场、超市、药房、娱乐会所等40多家经营场所,开展了侵犯商标权、放映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执行专项活动。中院执行局长在执行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此次活动执行结案率100%,执行到位率100%。

三是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落实省发改委、省高院相关文件要求,中院与宿州市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针对涉及我市失信政府机构的23件案件,逐一约谈失信机构,逐一制定化解措施,逐一明确责任时限。目前我市法院涉失信政府案件全部执行结案。

四是用足用尽强制执行措施。有效运用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功能,查询案件14178件,查控财产3.62亿元;运用失信惩戒、拘留等措施,借助微信、微博及城区电子显示屏、公共广告栏等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宿州社会信用体系平台推送失信信息,在全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截止目前,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3237人次,迫使4198名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累计罚款153人次,拘留2345人次,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9人次。

三、内部挖潜,外部借力,大胆创新攻克执行难

    面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艰巨任务和案多人少的压力,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切实攻克执行难题。

一是打造“执行法官+司法警察”联合执行模式。通过向执行局派驻法警,协助送达文书、查人找物等,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情况,能够迅速出击,形成强力震慑的效果。截止目前,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案件11921件,拘传被执行人115人次,罚款128人次,拘留1935人次,送达了90%的法律文书。

二是探索“执行法官+代表、委员”共同执行思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涉党政机关案件,化解涉执信访案件,监督重大案件执行。2016年以来,共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18人次参与执行案件579件,化解信访案件84件,10余件重大敏感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三是搭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动临控平台。将需要布控的名单提交给公安机关,在被执行人使用身份证办理住宿登记、乘坐飞机高铁等情况下,110信息平台自动报警,公安民警及时将被执行人位置反馈给法院,为查找被执行人增添了“千里眼”、“顺风耳”。目前已累计临控被执行人165人,其中145人被司法拘留,99人及时履行了法律义务。

四是建立团队化执行模式。采用“员额法官+执行员+执行助理+书记员+法警”的执行模式,这种模式使得我们的执行工作由以往的单打独斗、一人到底,转变为现在的协同作战、相互配合,切实提升了执行人员之间的凝聚力,形成了“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工作氛围,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了执行工作的整体效能。

五是实行悬赏执行模式。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设立悬赏公告制度,不断拓宽财产线索来源。目前已发布悬赏公告73人次,一些长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现身,到法院履行了义务。

是定制老赖“专属彩铃”。分别与移动、联通和电信三大运营商签署了《关于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通信限制的合作备忘录》,为157名老赖定制手机专属彩铃和短信,进一步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让老赖的生活处于亲朋好友监督的重重包围之中。

四、严格标准,转变作风,内强素质攻克执行难

2017年1月,中国社科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对照该体系,全市法院将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一是抓党建带队建促规范执行。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落实“三会一课”,践行“两学一做”,让每位执行干警深刻认识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执行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应坚决杜绝。2016年以来,中院执行局支部被授予“全省法院示范党支部”,全市7名执行干警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二是严格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与市检察院联合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动,共清理执行案款919笔,全部及时登记发放;建立执行案款管理长效机制,对所有执行案款到账、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录入系统,保证执行案款收发透明高效,全程留痕。

三是依托信息技术规范执行管理。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确保每个案件的所有节点都准确录入系统,保证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在全市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操作培训,拟定《拍卖公告》和《竞拍须知》样式,制作培训手册和PPT教程,确保全市法院网拍规范操作。

四是认真开展规范执行自查活动。严格按照省高院《关于开展规范执行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针对终本案件管理、案件信息录入、特殊案件执行等12项内容,深入查摆问题,集中规范和整改。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推动社会参与攻克执行难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打造立体式执行宣传平台,展示执行工作成效,引导人民群众理解和认识执行难,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执行宣传月”活动,两级法院上下联动,制定专门宣传方案,明确宣传任务和目标。共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10场,公布正反面典型案例96起,执行干警深入社区、街道、村庄现场开展法律咨询40场次,张贴宣传公告3000多张,发放各类法律宣传材料2万余份。

二是拓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报、安徽法制报、安徽法院网、长安网、新浪网等报刊网站刊登执行信息、典型案例;与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沟通协作,开辟“法官故事”、“执行在线”等栏目,报导执行现场、人物事迹,向全社会充分展现一线干警执法办案的风采;利用我市法院官方微博、微信,推送执行信息600多条。

三是丰富宣传内容。创作“破解执行难,法院在行动”系列漫画,拍摄《破解执行案,我们在行动》、《执行的脚步》等执行宣传片,通过官方微博进行全程直播执行攻坚现场,并在官方微信实时转载,在电视台黄金时间连续滚动播出《敦促失信人限期履行通告》、《执行110开通公告》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全市法院各项宣传内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环节,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长期以来,我市执行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肯定。2017年7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执行工作先进法院”。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强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机制,振奋精神,真抓实干,早日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任务。


发布人: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市法院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典型案例。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继续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2016年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04件,判处毒品罪犯243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32人。2017年截至12月20日全市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86件,审结271件,判处毒品罪犯30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1人。为配合毒品集中整治行动,全市法院依法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对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重要作用。

通过对全市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在案件数量上,2016年毒品犯罪案件204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39%,2017年毒品犯罪案件286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68%,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及比例逐年增长;2、毒品犯罪罪名分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为主,合计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95%以上。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增多,2016年共84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41.17%;2017年共189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66.08%,4、本市毒品绝大部分来源于外地,本地贩毒人员多为零包贩毒,部分贩毒人员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等收取毒资。

二、发挥审判职能,打击毒品犯罪

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全市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整体从严,同时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一方面,对于严重毒品犯罪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另一方面,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二是统一量刑尺度。全市法院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统一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识上的分歧。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关于毒品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及量刑规范化中对毒品犯罪的量刑规定,通过业务培训班,院庭长座谈会等形式,统一法律适用,统一量刑尺度,做到司法公正。

三是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利用网络、平面等媒体向社会公众介绍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围绕青少年群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三、下面我向大家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王朝辉贩卖毒品案——在贩毒分子使用的交通工具上查获的毒品,计入贩毒数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朝辉,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农民。

2016年6月30日晚,被告人王朝辉驾驶轿车在宿州市埇桥区青年公社南侧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发现,王朝辉驾车逃跑被公安民警逼停,王朝辉弃车逃离。经现场勘查,在王朝辉所驾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6克。王朝辉于2016年11月18日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该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宣判后,被告人王朝辉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朝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朝辉因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发现,在其所驾轿车内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6克,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朝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查获的毒品,并追缴违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

关于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本案中,被告人王朝辉自称本人吸毒,王朝辉在向他人贩卖毒品过程中,因被公安人员发觉而逃离现场,公安人员在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到毒品,所查获的毒品数量26克应当计入王朝辉贩卖毒品的数量。

   

案例2、王浩贩卖毒品案——对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浩,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1年9月12日。

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浩在宿州市三里湾办事处“野猫”KTV门口附近,将约0.3克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白某某。2016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浩卖给吸毒人员白某某海洛因约0.1克。

(二)裁判结果

该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王浩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次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浩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

按照刑法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严惩。本案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件。被告人王浩曾于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于2016年9月底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人民法院根据王浩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体现了对毒品再犯的严惩。

 

案例3,梅俊峰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梅俊峰,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无业。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梅俊峰在宿州市康居苑小区16栋2单元104室其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6.16克。

(二)裁判结果

该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俊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6.1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梅俊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禁品106.16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是违禁品,受国家严格的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持有。非法持有毒品,使毒品有可能在社会上流传,危害人民健康,故对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要依法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梅俊峰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6.16克,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梅俊峰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其定罪处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

 

案例4:王增妹、王万英转移毒品案——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增妹,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万英,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农民。

2015年12月,被告人王增妹的丈夫周某某(已判刑)购买30余克甲基苯丙胺藏于家中,后王增妹按照周某某的安排将甲基苯丙胺转移到其娘家冯庙镇东朱村。

2016年2月29日晚,被告人王增妹的丈夫周某某和被告人王万英的丈夫屠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王增妹与王万英商议后,二人将28克甲基苯丙胺转移至冯庙镇东朱村南池塘边藏匿。2016年11月3日,王增妹、王万英到灵璧县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结果

该案由灵璧县人民法院审判,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增妹、王万英明知犯罪分子非法持有毒品而为之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转移毒品罪。王增妹、王万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转移毒品罪分别判处王增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万英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不仅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要定罪处罚,对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也要定罪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将毒品转移他处藏匿,其行为构成转移毒品罪。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自首等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发布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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